长期出国(境)培训协议(2000版)长期出国(境)培训协议(2000版)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制二○○○年八月说明凡出国(境)培训在半年以上(含半年)者均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由各部门、各地区出国(境)培训归口治理部门(引进智力办)监视执行,并可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详细情况,以附件方式对协议增补有关条款,增补的文件的个数应注明在本协议的第十二条中
各部门(地区)在上报培训人员审批材料时,应将签署后的本协议及附件一并上报
_______(简称甲方)以法定代表人_______为代理人与_______(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培训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以_______身份赴_______国(地区)_______单位培训,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乙方的详细培训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在培训期间,不得擅自变动培训单位,更改培训内容,也不得同时受雇于国外其它单位
如确有必要更改,需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期间内,国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关于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国际旅费:甲方负担外专局赞助国外赞助国外生活费:培训期间不安排回国探亲或家属出国探亲
培训期间如身患重病或慢性病复发,应及时回国就医
伤、亡、病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乙方抵达培训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如所在国无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那么按出国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定方式)报到
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人员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乙方不管因何种理由需提早完毕或延长培训期限,均应至少提早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治理司核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乙方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