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分条例,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篇一:《治安治理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的关系治安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的关系一、《治安治理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的关系《治安治理处分法》是公安机关关于危害社会治安治理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的法律依照
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后者是行政机关关于违背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是进展处分的依照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顺利施行《治安治理处分法》的前提条件
之因而要研究二者的关系,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竟合
《行政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适用本法
”能够看出,一切行政处分都要以该法为依照
同时,《治安治理处分法》第二条规定,关于危害社会治安治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
毫无疑咨询,治安处分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如此就出现一个咨询题,公安机关处分一个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
尤其是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一咨询题必须处理
例如,《行政处分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治安治理处分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公安机关应当以谁为准
《治安治理处分法》与《行政处分法》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法与根本法的关系,即《行政处分法》是行政处分的根本法,而《治安治理处分法》是一般法,假如持这种观点,按照根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那么,就能得出《行政处分法》优于《治安治理处分法》的结论
第二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治安治理处分法》是特别法,《行政处分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那么,《治安治理处分法》就会优于《行政处分法》
第三种确实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那么,其结论也是《治安治理处分法》优于《行政处分法》
这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因而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在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引起争议,从不同的标准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