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规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第三条烟花爆竹进出口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第2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6页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二章进出口经营许可第七条进出口企业的布点按以下原则实施:每个设区的市可以设立1家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副省级市可以设立2家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第八条进出口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建有自用仓库的进出口企业,其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第3页共26页第2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6页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租用或自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企业建设自用仓库的,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进出口企业可租用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或其他专用危险品仓库。(六)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八)建有仓库的进出口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租用仓库的进出口企业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仓库安全管理责任。(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进出口企业必须遵守以下制度:(一)对进出口产品实行合同登记制度,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采购,均应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二)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第4页共26页第3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6页不得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三)进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实行专用封签制度,不实行防伪码标签制度。(四)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具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五)出口产品实行出港(装船)前的流向备案制度。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在海关和商检部门同意可以出口之后,进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产品详细清单、具体委托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受委托单位名称及其资质证明、公安部门的准运证件等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六)不得从事烟花爆竹内贸批发或零售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