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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造林捐赠财务管理规章VIP免费

2024年造林捐赠财务管理规章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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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捐赠财务管理规章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绿化长江行动”捐资造林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中国绿化基金会《关于中国绿化基金长江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捐赠资金,是指开展“绿化长江行动”大型公益活动以来,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造林绿化资金。第三条捐赠资金由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专账管理。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捐赠资金全部用于全县森林工程建设,包括森林工程示范片、森林公园、森林住宅小区、森林厂区、森林村庄森林市街以及“社区林”、“创业林”、“光彩林”、“共青林”、“校园林”等。捐赠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和集中使用原则。定向捐赠资金,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在捐赠者指定的区域实施森林工程,但使用额度不得突破该捐赠资金的80%。第五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实行资金报账制,由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向县森林工程指挥部报帐。第六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帐程序第1页共2页(一)项目业主向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经批准后实施;(二)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完工后,根据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验收意见,提交完整的报账资料,经县森工办初审,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划拨资金。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中国绿化基金会《关于中国绿化基金长江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在捐赠资金中留存10%管理经费(捐建除外),专项用于本资金的筹集组织和有关的管理支出。第八条实行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接受县财政局、税务局及委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由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在电视、报刊、网络媒体上发布,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捐赠资金开展的造林绿化工程,由县森工办进行技术监督,项目业主实施管理。第十条若本规定与上级部门出台的办法有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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