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酒税篇一:白酒消费税计算的五种情形白酒消费税采纳复合计税方法,白酒消费企业往往涉及消费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一样,实务中较难把握
笔者现将几种特别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展介绍,供读者参考
非常多白酒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此一并介绍
委托加工产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能够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能够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本钱+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12年3月从农业消费者手中收买粮食20万公斤,收买凭证上注明收买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
领用收买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酒厂当月收回并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33
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本钱=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
组成计税价格=(140940+40000+45×2000×0
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82425×20%+45×2000×0
50=101485(元)
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酒厂应纳增值税=335000×17%-20060-6800=30090(元)
国外进口商品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