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事故隐患公示制度为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监视作用,抓好企业严峻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提高企业的平安消费治理水平,防备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按照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严峻事故隐患是指因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而造成整改难度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要素阻碍致使消费运营单位本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企业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觉察的严峻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严峻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觉察的3日内进展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严峻事故隐患根本情况及危害,同时明确严峻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人。三、对存在的严峻事故隐患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并在有严峻事故隐患的场所要悬挂显示隐患内容及危害的相应级别的警示标志牌。四、针对存在的严峻隐患企业要制定隐患整改的详细方案,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五、主动接受社会言论监视,及时公开严峻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六、隐患整改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在摘除警示标志牌、删除相关信息后,方可恢复消费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