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篇一: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置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置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展治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展监视,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明白市场内有进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接着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成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顿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说明,小商品市场运营治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行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能够此为根底进展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一样之处,但一样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表达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而,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