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产出奖励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断提高我所科研水平,提高科技产出效率,促进我所科技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产出包括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著)、科技成果奖、植物新品种、国家和部省颁标准、专利、药品保健品证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人员是指我所科研岗位的在职职工
其它岗位人员、离退休职工(含在职出国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客座研究人员参照科研岗位人员执行
第四条科研产出奖励授予所内第一完成人,并由该获奖人主持分配,其中论文奖励中,若有通讯作者,奖励授予通讯作者
本所研究生在读期间所获成果奖励由其导师主持分配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奖励资金由我所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付
基本任务量的确定按照《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人员基本任务量确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指科研产出均指以我所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研产出
单位排名第二及以后的,依次递减50%予以奖励
可标识单位而未标识单位的不予奖励
科技成果奖第七条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根据个人排名按照下述标准予以奖励:1、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20万元,其他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奖励
2、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万元,其他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奖励
3、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5万元,其他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奖励
4、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万元,其他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副省级城市颁布的奖项,比照省级奖励相应降低一个等级,如南京市科技成果一等奖按照省科技成果二等奖给予奖励
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0
专利第九条我所个人为第一完成人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