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危废”的合规性管理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不断深化,环保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国家对与环保密切相关的企业“危废”的监管也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高压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作为刑法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被加以明确。不仅如此,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实施以来,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独立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因“危废”的违法倾倒而起[1]。最终,尽管违法者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由此给涉案河流及其沿岸的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也是令人痛心。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危废”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危废”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危废”的合规性管理涉及到的法律要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供存在“危废”管理需求的企业参考。一、“危废”的概念及识别1、何为“危废”?“危废”,顾名思义,即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以下简称“《固废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而根据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版)》[2](以下简称“《危废名录》”),危险废物共分为50大类,129项,479种,且从物体形态上不局限于《固废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还包括部分被列入名录中的液态废物,如一些高浓度的废酸、废碱等。2、如何识别“危废”?鉴于危废和普通固废在收集、储存、运输、资质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对于企业,尤其是产废企业而言,判定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危废无论是从企业的运营管理成本亦或是经营风险防范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随着2020年1月1日新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的正式实施,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也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了优化和完善,从而给产废企业认定和识别危废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方法。具体识别程序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另外,在目前我国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危废名录》的规定,医疗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其具体类型须以国家卫生部及环保总局(现生态环保部)于2003年公布实施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为准。而被病人使用过的口罩、棉签、纱布等均属于《危废名录》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所规定的“感染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具有防止其流失和扩散的法定义务。故一旦相关企业发现存在上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感染性废物”未被及时回收的,应及时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联系处理,以免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或扩散。二、企业“危废”管理的主要规定及相关制度1、“危废”主要监管规定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对危废的监管,还相应出台了有关危废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江苏省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