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剖析同饮者的法律责任,为文明聚餐保驾护航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我国既是酒文化的发源地,又是善饮的民族,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为注重以酒沟通交流,畅叙饮谈。然因这几年,由于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进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报端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笔者翻看这几年房山法院审理过的饮酒致伤引发的诉讼案件,一边为老百姓法律认识提高,明白得用“法律”保卫本人的权益感到欣慰,一边为诉讼当事人索赔数额过多,将伤亡结果全部归责于“同饮者”,导致索赔数额与法院判决数额差距过大,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而感到无奈。大量诉讼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让大家在聚餐时难免“提心吊胆”,更为“同饮者法律义务”是什么感到迷惘。为此,笔者以两个我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为大家理清“共同饮酒人的平安保障义务”,引导百姓文明聚餐、合理诉讼。案例一:花季青年殒命路墩,同饮者被判担责2014年9月,时年只有17岁的高中男孩刘洋和赵涵、张越、王鹏、李虎等4位同学放学后一起踢球。踢球后,刘洋请4位同学去街边吃烧烤、喝啤酒,并相约去KTV唱歌,歌厅又送了十多瓶小瓶装的啤酒。这一晚,除了张越之外,另外4人都喝了不少酒。唱完歌后,几人打车返回中学,赵涵先行下车回家,刘洋和张越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王鹏和李虎共同骑乘一辆电动自行车回家。第二天凌晨2时许,刘洋驾驶摩托车通过白庄村西时,撞在道路中心水泥隔离墩上,当场死亡。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未戴平安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缘故。事故发生后,刘洋的父母认为,刘洋的4名同学无节制劝酒,并将无牌照、无头盔的摩托车借给刘洋,4名被告及其监护人有责。该案经房山法院审理,法院首先认为,已经17岁的刘洋,其对外在事物和本身为具有一定的认知、理解和辨识才能。在大量饮酒下,刘洋本应提高平安防范认识,稳妥审慎行事,氮气行为却严峻违犯交通平安法规,刘洋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严峻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教育、治理职责,故刘洋和其父母在此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关于4名聚会者,法院认为聚会中饮酒本是一种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但大量饮酒会将降低人的操纵和推断才能,通常会易于产生一些危险行为,或者引发身体疾病等不良后果,因此饮酒人互相之间产生一定的平安留意义务。该案中,除赵涵外的3名被告作为全程参与人员关于死者刘洋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行为的性质明知,也应预见到其行为的严峻危害性,3人本应积极劝阻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3名被告既未积极劝阻也未将情况告知刘洋的父母,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赵涵无责,张越、王鹏、李虎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刘洋采取了适当的平安保障措施、履行了慎重的平安留意义务,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5%、4%和4%。【法官说法】饮酒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交行为,然而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操纵和推断才能,通常会易于产生一些危险行为,或者引发身体疾病等不良后果,从而使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中。为了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平安,消除这种“危险状态”,同饮者之间就产生了“合理照顾义务”,这个义务是由于共同饮酒致使别人处于“危险状态”下附随产生的平安保障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1.提示、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虽没有强迫其他同饮者不饮酒的权利,但觉察同饮者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响后应立即提示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同饮人停顿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效劳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2.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关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平安的同饮人应互相照顾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身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情况的义务。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同饮者假设没有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但是同饮者承担的责任只是一种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于饮酒人本人,毕竟共同饮酒中同饮者没有强迫其他同饮者不饮酒的权利,饮酒属于饮酒人本身的一种行为,由于饮酒处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