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剖析同饮者的法律责任,为文明聚餐保驾护航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我国既是酒文化的发源地,又是善饮的民族,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为注重以酒沟通交流,畅叙饮谈
然因这几年,由于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进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报端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
笔者翻看这几年房山法院审理过的饮酒致伤引发的诉讼案件,一边为老百姓法律认识提高,明白得用“法律”保卫本人的权益感到欣慰,一边为诉讼当事人索赔数额过多,将伤亡结果全部归责于“同饮者”,导致索赔数额与法院判决数额差距过大,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而感到无奈
大量诉讼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让大家在聚餐时难免“提心吊胆”,更为“同饮者法律义务”是什么感到迷惘
为此,笔者以两个我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为大家理清“共同饮酒人的平安保障义务”,引导百姓文明聚餐、合理诉讼
案例一:花季青年殒命路墩,同饮者被判担责2014年9月,时年只有17岁的高中男孩刘洋和赵涵、张越、王鹏、李虎等4位同学放学后一起踢球
踢球后,刘洋请4位同学去街边吃烧烤、喝啤酒,并相约去KTV唱歌,歌厅又送了十多瓶小瓶装的啤酒
这一晚,除了张越之外,另外4人都喝了不少酒
唱完歌后,几人打车返回中学,赵涵先行下车回家,刘洋和张越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王鹏和李虎共同骑乘一辆电动自行车回家
第二天凌晨2时许,刘洋驾驶摩托车通过白庄村西时,撞在道路中心水泥隔离墩上,当场死亡
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未戴平安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缘故
事故发生后,刘洋的父母认为,刘洋的4名同学无节制劝酒,并将无牌照、无头盔的摩托车借给刘洋,4名被告及其监护人有责
该案经房山法院审理,法院首先认为,已经17岁的刘洋,其对外在事物和本身为具有一定的认知、理解和辨识才能
在大量饮酒下,刘洋本应提高平安防范认识,稳妥审慎行事,氮气行为却严峻违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