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沈阳经信委附件4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XX〕62号)政策措施,发挥新兴产业企业在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中的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兴产业企业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现实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从沈阳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新兴产业企业,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二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三条新兴产业企业认定范围是我市20XX年由统计部门认定的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中从事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发展已初具规模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兴产业企业是指列入《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XX版)》的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等领域。第五条企业申报新兴产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20XX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三)能够积极配合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开展经济运行工作。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第1页共2页第六条XX市新兴产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各区县(市)经信部门配合实施。第七条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材料。依据审核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新兴产业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第八条(一)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申报书。1.生产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菅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2.第九条新兴产业企业资格有效期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第十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新兴产业企业资格者,将予以取消,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20XX年8月20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