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管理1.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管理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3.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4.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5.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
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
6.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一)设计任务书(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