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应否定为工伤
[案情]第三人王某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
20xx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在原告某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某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张某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破裂可能
张某被安排住院抢救治疗
20xx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第三人王某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9月15日22时10分左右,张某死亡
第三人王某于10月24日向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12月24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书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的死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
原告不服,经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对张某的死亡应否认定为工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死亡是张的家属拒绝治疗促成张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张某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张某20xx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在原告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于20xx年9月15日22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之死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被告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评析]本案涉及到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