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食堂食品 48 小时留样制度 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就餐者身心健康,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食堂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有据可查,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食堂应仔细落实好食品 48 小时留样制度。一、公司食堂为职工提供的食品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 100g 以上,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二、日常的具体操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凡经食堂加工、代销供应的各类食品,应按规定的内容、数量(100克)留样,不得缺项少两。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餐具外层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同时作好留样记录,便于检查。四、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各留样食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冷藏柜内,温度应调控为 0℃左右,并保存 48 小时以上。留样食品不得食用。五、留样食品达到规定的存放时间,需周转使用容器时,容器必须仔细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六、留样冰箱(柜)为专用设备,温度设置在 0 度左右。留样食品间应保留合理间隔距离,不得和其它生、熟食品混放,以防交叉污染。 附件:***公司职工食堂食品留样记录年 月日期留样熟食销毁日期销毁方式责任人检查人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