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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范文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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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范文之青青年法制教育讲稿一、青青年犯罪的概况《三字经》中说“人之初,性本善”。但是青青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咨询题。近几年来,我国的青青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相当多。青青年犯罪(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所占比例,建国初期共占全部犯罪的1﹪。70年代末占4﹪,进入90年代以后,已增至7﹪左右,进入八十年代以来,25岁以下青青年犯罪不断占50﹪左右,有的地点已达60-70﹪。因此研究和处理青青年犯罪刻不容缓。二、青青年犯罪的构成和特性(一)、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进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施行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青青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就在于其犯罪主体的特别性,犯罪主体是青青年,由于青青年的年幼,其生理、心理都与成年人有特别大的差异,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也确实是犯罪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决定了青青年犯罪有以下的特征:<1>、盲目性由于识别才能低下,人生观未确定,他们往往是稀里糊涂,自以为是地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盲目性首先表现为青青年对本人人生观的模糊认识。由于年龄小,人生观正在萌发并逐步构成,但却没有确立,还具有不稳定性,极易遭到来自各方面的要素的妨碍。他们中一部分由于没有遭到坏的不良要素的妨碍,又加上正确及时的引导,就特别好地构成了正确的人生观;一部分人虽遭到不良要素的侵袭,但因教育及时,引导及时,最终也能够获得一个根本明确的人生目的,而另一部分青青年由于他们遭到各方面不良要素的污染,又加上学校及家庭教育没能跟得上,结果在迷途上越走越远,误入歧途,人生观低下或扭曲,在一些是非咨询题面前极易被拉下水。其次表如今对事物的美丑、善恶是非缺乏鲜明的标准与界限,认识上常常模糊不清,甚至是非颠倒,美丑混淆,善恶不分,崇拜豪杰,羡慕结义,称“老大”。其三,盲目性还表如今青年的冒险欲和模拟性强上,有无穷的好奇心,求知欲。看别人抽烟“好玩”,看黄色的书刊、电影、电视觉得“过隐”,尽力去模拟。据统计,未成年人奸淫案,青年性罪错意和行为的发生有相当比例是出于对影视镜头及别人行为的好奇、神往和盲目模拟铸成的。<2>、突发性是指青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或明确的作案目的,没有预谋和预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尔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下忽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施行,即所谓头脑一热,感情一冲动,说干就干,根本不考虑行为的后果。这些行为与青年的生理、心理相习惯的,他们的理智水平比成人要低。<3>、纠合性团伙犯罪在青年犯罪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而这些团伙中绝大部分是不固定的,而是临时纠合,这种纠合性与青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是一致的。青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极不稳定,他们大多数爽朗、好动、好奇,希望被人爱、被人理解、关怀。而一旦他们这些需求不能在家庭、学校等环境得到时,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去寻求。他们的心理、生理未完全成熟,缺乏生活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自信力,青年人由于年龄相近、心理水平、志趣爱好及价值观大体一样或相近,他们就特别容易走到一起,拉帮结派。而一旦犯罪,就往往成为团伙犯罪。三、青青年犯罪的预防犯罪与刑罚这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伴随人类已经走过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还将伴随着人类接着开展下去,还将接着围绕着人类。只有不断加强研究,不断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从而尽可能将犯罪操纵在不危及社会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内,将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最正确途径。青青年犯罪亦是如此。扼制青青年犯罪重在预防。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怀青青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青年犯罪特别关怀。1979年党中央就要求全党“必须高度注重”处理青青年违法犯罪咨询题。1985年党中央又指出“能否把青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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