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万全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XX市万全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X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记录及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法律、法-12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1页共5页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相关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保存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抽样调查的,应当依法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四)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五)组织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