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在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本预案特大消费平安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严重消费平安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消费平安事故)。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深化施行八八战略“、全面建立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运营单位在消费运营活动中,或与消费运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开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消费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工作原那么(一)预防为主、平安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响。四、组织体系(一)省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省特大消费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省平安监管局全省承担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治理工作。(二)建立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平安监管局依照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提供省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征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三)相关单位。省平安监管、公安、建立、交通、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监、环境保护、农业、电力、信息产业、通讯治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经贸、气象、宣传、监察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协调和监视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施行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络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备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妨碍特别严重的事故,依照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五、应急救援(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1、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平安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当地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平安消费监管局关于浙江省平安消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马上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施行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操纵事故灾难开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操纵或切断事故灾祸链。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才能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施行救援。3、省平安监管局接到特大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依照事态开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