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煤矿平安监视员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标准乡镇煤矿驻矿平安监视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使用治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展派驻
每个矿井派驻4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治理,对其施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视
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截了当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视,恪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调查,择优聘用
驻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展岗前培训
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养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那么,敢于同平安消费三违“现象作斗争;(二)熟悉煤矿平安消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纯熟应用于煤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中;(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平安工作经历,拥护党的道路、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五)恪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展矿井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经常深化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消费环节作业现场进展平安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平安消费情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严峻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平安消费会议,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