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规定
1.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根据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条例六十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包括签订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一般所称的临时工、季节工等的上述所列各种劳动报酬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少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或者少报、不报、瞒报单位用工人数的,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依法缴费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补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必须依法严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