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范文之小学法制教育讲座材料(一)青青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材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要素)(1),而其中青青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材料说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不断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青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青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青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严重恶性案件。青青年犯罪咨询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注重(3),我国也已公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能够说,预防青青年犯罪工作已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青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化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依照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请教于诸位同仁。一、青青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一)青青年犯罪的概念青青年犯罪主要是依照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青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青年”即指青年与青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青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青青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青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施行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分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场追查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青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青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施行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治理的违法行为和违背道德标准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拟适宜。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青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场有劣迹,13、14岁开场走向社会进展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顶峰期。如此能够有针对性地进展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青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施行的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青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而“青年犯罪”则是一个广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二)青青年犯罪的特点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防止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锋利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依然更有价值的目的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本人的社会目的,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估计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妨碍。”(9)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惊奇。我们对待青青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妨碍外,与青青年本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拟、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构造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青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讨论、总结青青年犯罪的特点: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这是由青青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施行犯罪时往往有害怕心理,总感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因而就纠集多人,构成“作案气氛”,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