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制度为加强和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视治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与健康,按照平安消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装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那么》(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装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装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四、分包施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六、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催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治理制度
八、分包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平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总包单位的平安消费技术部门或者治理人员检查验收
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十、总包平安治理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标志进展监视检查,催促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装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总包单位平安治理机构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处分:(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平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治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的;(七)消费或者运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