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视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平安,按照《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是指违犯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消费治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要素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峻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觉察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严峻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并通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要素阻碍致使单位本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单位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任何部门和个人觉察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长、分管矿长、平安科和所在车间、班组报告
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4)、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平安投入费用
(5)、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展登记并建立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施行监控治理
(6)、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觉察的平安征询题和事故隐患的部位、觉察平安征询题和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7)、单位对排查觉察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整改期限进展整改,整改通知书要有整改单位责任人和下发整改批准负责人签字;对排查觉察的严峻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施行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8)、排查觉察的一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