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门致伤女工应否为工伤
今年20岁的小杨是沭阳县一名普通的女孩,学校毕业后供职于该县A公司
2002年10月的一天下午约13时20分左右,小杨和同事们陆续来到公司,还有10分钟就到上班时间了,而公司的电动门还没有打开
不一会儿,门外就聚集了几十位公司职工
眼看就要迟到了,心急如焚的小杨和几位同事一起上前企图将铁门拽开
在几个人的努力下,门终于被拽开了缝隙,能容纳一个人进出,于是门外的同事一个个鱼贯而入
进了几个人以后,门外有人喊:再开大点,不然自行车进不去
听到同事的喊声,好心的小杨继续使劲推门
就在这时,电动门意外地动了起来
让人吃惊的是,门不是向外开而是向里关,原本就站在大门缝隙之间的小杨还没回过神来,就被关闭的大门紧紧夹住了
原来,先进了大门的职工小庄听到外面同事的喊声,出于好意跑到传达室内按动电动门按钮,谁知小庄按反了按钮,将“开”按成了“关”,致使小杨被门夹住
见此情景,几名同事慌忙将小杨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杨的右尺挠骨双骨折
自己是为了上班不迟到而去拽门的,同事是为了想将门放开而按电钮的,如果公司有专职开门的门卫就不会发生这件事……年轻的小杨想了很多很多
然而,摆在眼前的最现实的问题是自己的伤由谁负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小杨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认定自己为工伤
公司负责人以小杨不是在公司规定生产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及她是擅自推动电动门而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小杨是工伤,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2002年11月10日,小杨来到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局对自己致伤事故作工伤认定
经过审查,2003年9月16日,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小杨为工伤的决定
拿到一纸公文,小杨高兴极了
但出乎小杨意外的是,A公司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裁决,一纸诉状将该局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小杨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A公司称,被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