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公告篇一: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区别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区别尽管《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中都没有关于“预中标公告”的提法,只对中标公揭露布的时间、期限、发布内容,以及不发布中标公告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展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从实际采购活动来看,预中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在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内容不同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治理方法》第21条规定,中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采购工程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金额;本工程招标公告日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内容。与中标公告相比,预中标公告的内容相对丰富一些,不但包括中标公告的内容,还包括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预中标公告的内容应该更加丰富一些,不但要将排在前几位的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还应公示所有供应商的排名情况将每个供应商所得分数较低的打分工程在预中标公告上加以公示,如此才能真正起到作用。法律效力有别中标公告的发布,预示着采购结果已经揭晓,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中标公告的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18号令第62条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采购人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设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于罚款,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给予处分并通报。假设供应商存在无故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峻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然而,“预中标公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起到公示、告知的作用”,它只是采购、评标结果的公告,以便将采购结果提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视,有了征询题提早处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时间长短不同为了进一步增加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18号令不但规定了中标结果要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展公告,而在第63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揭露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这暗示,中标公告的公示期至少为7个工作日。发布预中标公告的做法,一般都是各地在本地区政府采购条例中规定的做法,公示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地点公示5个工作日,有的地点仿效18号令中对中标公告的有关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这也是预中标公告与中标公告的一个重要不同。篇二:政府采购五种方式公告期政府采购五种方式公告期及使用条件1.采购人采购物资或者效劳应当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其详细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工程,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点预算的政府采购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别情况需要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的批准。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或者效劳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限制条件一是具有特别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工程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5种情形①工程技术复杂或有特别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平安、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竞争性会谈的使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3.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