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公告篇一: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区别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区别尽管《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中都没有关于“预中标公告”的提法,只对中标公揭露布的时间、期限、发布内容,以及不发布中标公告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展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从实际采购活动来看,预中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在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
内容不同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治理方法》第21条规定,中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采购工程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金额;本工程招标公告日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内容
与中标公告相比,预中标公告的内容相对丰富一些,不但包括中标公告的内容,还包括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
预中标公告的内容应该更加丰富一些,不但要将排在前几位的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还应公示所有供应商的排名情况将每个供应商所得分数较低的打分工程在预中标公告上加以公示,如此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法律效力有别中标公告的发布,预示着采购结果已经揭晓,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中标公告的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18号令第62条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采购人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设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于罚款,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给予处分并通报
假设供应商存在无故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峻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