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锋科级申请民事起诉状原告:赵亚清,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XX省XX县区梁家墕乡沟二里村15-027号人,现住:桃红坡镇
被告:王小军,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XX省XX县区段纯镇翟家山村人
现住:XX县区双池镇双池村闫文志院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0354—3960082地址:榆太路华润汽贸楼309室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110000元
判令被告王小军承担剩余人身损害赔偿金65309
判令被告王小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XX年9月13日11时许,王小军驾驶晋kf5271奇瑞牌轿车在XX县区双池镇枣林村众鑫气站路段掉头时与赵亚清驾驶的晋j55740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赵亚清受伤、两车均损坏,王小军驾车驶离现场、未及时报案,发生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王小军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亚清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当即送往交口宏康医院进行抢救,支付医疗费1902
5元;后因病情严重当日即被送往山西汾阳医院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日出院,共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20781
48元,共花费医疗费22683
出院后,经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XX县区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赵亚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经查证,晋kf5271奇瑞牌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第1页共2页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被保险人为王小军
原告赵亚清从2003年起至今一直在桃红坡镇三鑫铁厂居住
且从2003年起至20XX年7月一直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