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证件号码篇一: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方法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方法(试行)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道路运输证件治理工作,保证证件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治理工作标准》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三条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其所发放道路运输证件的换证业务
第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运营者应当在运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道路运输证件换证申请表》(各地沿用原有换证申请表格),并提交原证件(正、副本)复印件
第五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接到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后,应核对运营者是否符合相应许可条件
符合的,于1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消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及相应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接到道路运输证换证申请后,应结合当年度车辆审验进展审核,符合要求的,于1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消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换证时应在备注栏中写明证件有效期限截止时间
第六条道路运输证件期限届满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在省、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信息效劳网站上集中公告
每月第一周将截至上月底超过有效期限的证件进展公告,公告期为60天
公告期满后仍未提出连续申请的证件,由发证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集中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方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二:执法人员证件号码编号规那么-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附件:执法人员证件号码编号规那么执法证号为8位数字,前两位是省级国标编号52,第三、四位为地区国标编号或单位编号,后四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本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