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刑事纠纷处理中破财免灾的现象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出现的“破财免灾”现象主要表现为刑事“私了”、“以罚代刑”及刑事和解。各种形式的“破财免灾”现象虽产生原因各异,但均具有共同的社会背景,凸显着犯罪被害人合法物质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的司法现状。“破财免灾”虽能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但也易削弱刑罚所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故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应不断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以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关键词:刑事司法;破财免灾;刑事和解;司法信息公示“破财免灾”是指被刑事指控者本人或其亲友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使被刑事指控者得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破财免灾”现象表现形态各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也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一、“破财免灾”现象的表现形态虽然赎刑制度自清未制律时被废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各种形态的“破财免灾”现象,其主要表现形态如下:(一)刑事“私了”刑事“私了”作为目前我国刑事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是指在涉嫌某种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调解基础上协商解决业已发生的某种刑事纠纷。现实生活中的“私了”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纠纷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2.纠纷双方均排斥公安司法机关的介入,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调解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某种协议。3.纠纷一方从对方处直接获得了相当或大于所受损害的物质利益,并承诺不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对方的相关刑事责任。4.涉嫌刑事犯罪方暂时逃脱或不再受国家法制裁。(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以罚代刑”“以罚代刑”是指地方基层行政机关(包括基层公安机第1页共10页关)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不立案或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自行依据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以代替刑事处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其行政程序的发动一般在刑事程序发动之前,这就使得一些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经济、治安案件,首先进入的是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因诸多原因通常将大量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只作为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予以行政处罚结案,以罚款代替刑事制裁,从而导致“以罚代刑”现象在经济、治案案件处理过程中十分普遍。现实生活中的“以罚代刑”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以罚代刑”所处理的涉嫌刑事违法行为起初通常表现为行政违法或经济违法行为。2.基层行政机构所实施的“以罚代刑”通常逃脱了当地检察机关及上级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管。3.涉嫌刑事犯罪者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方式来逃避刑事惩罚。(三)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符合某种条件的加害方通过赔偿、忏悔等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应被害人要求或在征得被害人同意下对被刑事指控者依法从宽处理从而终结案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包括:1.告诉才处理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人与被告人间的自行和解。这种和解被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所认可;2.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我国部分省、市、县级政法部门或公安司法机构结合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已陆续出台一些关于在轻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最初主要适用于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现已逐步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以及在校大学生涉嫌的公诉案件3.刑事和解司法模式在我国适用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自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积极推行者是人民法院,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积极推行者主要是各地检察机关。很多检察官、法官似乎更愿意将和解协议的达成交由加害方与被害方自身,或者委托一些社会调解机构代为调停。在和解协议达成过程中,当事人双第2页共10页方争议焦点主要是经济赔偿数额和标准方面。4.被害方就其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害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满意的经济弥补通常是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必备条件之一。被刑事指控者通过刑事和解得到从宽处理,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判处;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被告人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