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刑事纠纷处理中破财免灾的现象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出现的“破财免灾”现象主要表现为刑事“私了”、“以罚代刑”及刑事和解
各种形式的“破财免灾”现象虽产生原因各异,但均具有共同的社会背景,凸显着犯罪被害人合法物质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的司法现状
“破财免灾”虽能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但也易削弱刑罚所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故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应不断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以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
关键词:刑事司法;破财免灾;刑事和解;司法信息公示“破财免灾”是指被刑事指控者本人或其亲友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使被刑事指控者得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破财免灾”现象表现形态各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也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
一、“破财免灾”现象的表现形态虽然赎刑制度自清未制律时被废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各种形态的“破财免灾”现象,其主要表现形态如下:(一)刑事“私了”刑事“私了”作为目前我国刑事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是指在涉嫌某种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调解基础上协商解决业已发生的某种刑事纠纷
现实生活中的“私了”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
纠纷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纠纷双方均排斥公安司法机关的介入,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调解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某种协议
纠纷一方从对方处直接获得了相当或大于所受损害的物质利益,并承诺不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对方的相关刑事责任
涉嫌刑事犯罪方暂时逃脱或不再受国家法制裁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以罚代刑”“以罚代刑”是指地方基层行政机关(包括基层公安机第1页共10页关)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不立案或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自行依据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以代替刑事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其行政程序的发动一般在刑事程序发动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