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刑事诉讼中对扣押、冻结款物处分的非正当性问题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引言一直以来,刑事诉讼因其对抗双方力量的失衡,始终无法构建起一个控、辨、审三方合理支撑的结构关系,尤其是被追诉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习惯性地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
然而,所谓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对受害人的慰藉,它同时也意味着对被追诉人正当权利的保护
否则法律只是成为了拥有话语权一方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失去了其必须的自制与自省,这样的法律最终不仅得不到自足,并且还将成为胜过与任何其他强权的对个人合法利益的最直接最残暴的掠夺
所幸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已经在不断的自省、改革和完善中变得逐渐理性,诸多的学术理论和改革成果反映出中国刑事诉讼在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已经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且也的确有了明显的成效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始终是围绕着“人”展开,而忽略了对“物”的保护,更进一步讲是对诉讼中“扣押物”处分的正当性缺乏必要的规范
财产权与人身权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在法制日益完善的社会中,财产权甚至比人身权更加受到普遍地关注和重视,刑事诉讼绝不应弱化对诉讼过程中扣押物处分的程序化、正当化设计
相反,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这应是改革必须考虑的课题
一、以案说法--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的实证分析所谓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侦查机关在依法行使侦查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以及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目前我国对于扣押物处分的立法和实务都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在我们经历过的案件中,也常常会遇到不少“扣押物”或者无人问津,第1页共11页或者长期搁置,甚至被违法收缴
而财产所有人向扣押机关提出返还要求时,更是遭到踢皮球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