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刑事诉讼中对扣押、冻结款物处分的非正当性问题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引言一直以来,刑事诉讼因其对抗双方力量的失衡,始终无法构建起一个控、辨、审三方合理支撑的结构关系,尤其是被追诉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习惯性地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然而,所谓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对受害人的慰藉,它同时也意味着对被追诉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否则法律只是成为了拥有话语权一方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失去了其必须的自制与自省,这样的法律最终不仅得不到自足,并且还将成为胜过与任何其他强权的对个人合法利益的最直接最残暴的掠夺。所幸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已经在不断的自省、改革和完善中变得逐渐理性,诸多的学术理论和改革成果反映出中国刑事诉讼在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已经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且也的确有了明显的成效。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始终是围绕着“人”展开,而忽略了对“物”的保护,更进一步讲是对诉讼中“扣押物”处分的正当性缺乏必要的规范。财产权与人身权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在法制日益完善的社会中,财产权甚至比人身权更加受到普遍地关注和重视,刑事诉讼绝不应弱化对诉讼过程中扣押物处分的程序化、正当化设计。相反,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这应是改革必须考虑的课题。一、以案说法--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的实证分析所谓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侦查机关在依法行使侦查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以及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目前我国对于扣押物处分的立法和实务都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在我们经历过的案件中,也常常会遇到不少“扣押物”或者无人问津,第1页共11页或者长期搁置,甚至被违法收缴。而财产所有人向扣押机关提出返还要求时,更是遭到踢皮球的待遇。合法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又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投诉无门,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条款在刑事诉讼领域成为一纸空文。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制造毒品,后被公安侦查机关拘留逮捕。同时,王某案发时驾驶的马自达轿车也被扣押。后经调查发现,该车并非为王某所有,而为王某同胞哥哥所有。案发前,王某以外出办事需要用车为由,向其哥哥借车,且并未具体说明车用途,直至王某被拘留以后,其兄才从公安机关送达的《扣押物品清单》上得知自己的车已被扣押。之后,其多次向侦查机关反映该情况,均未果。至本文发稿时止,该车仍在扣押中,王某其兄的合法财产遭到严重损害。该案的焦点在于:对于犯罪中的涉案物品如何认定。所扣押的物品在不属于犯罪行为人所有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被扣押物品的权利人有哪些救济方式可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绑架案中,侦查机关在没有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违法扣押了属于李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并未将该物的扣押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中也未反映出对该车扣押的情况。因此,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书并未对已扣押的小汽车作出处理。之后,当事人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返还均未果。并据了解,该公安机关擅自将该车改装,私自使用,占为己有。最后,当事人不得不通过向有关上级机关和经委反映情况,终于返还车辆。但因为该车经过一年多的不合理使用,且缺乏妥善保管,已经遭受到巨大的磨损,严重贬值。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反映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扣押物处理存在的种种弊端。首先,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该物是否为涉案物品。实践中常常由侦查机关来认定,可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任意性太大;其次,对法院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已扣押物品应该如何处理。在这点上,现实情况尤为混乱。一方面,判决书作为最权威的法律文本,应该成为对扣押物进行处理的惟一依据和根本依据。但是该案中,侦查机关不仅不予返还,还将任意使用扣押物,滥用自己的权利。而对此,当第2页共11页事人也无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系统内也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