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问题及对策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开始屡遭质疑
本文经过论述证明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是历史的选择,是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侦查权一、职务犯罪侦查的概述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就是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证实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运用强制手段强行纠正或者防范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严重偏差,追究实施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忠实的执行法律,最终有效的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的行使
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一侦查行为,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防止和遏制了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体现了权力对于权力的制约,通过审视我国的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独占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权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一是带有监督执法的性质,是检察监督的具体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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