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课资料一、工会法对维护职工权益有何新规定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实施的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凋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