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1、为加强对严峻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视治理,严防严峻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平安消费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严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严峻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备的不平安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平安行为,以及治理上的不平安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一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100万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严峻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隐患为严峻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隐患为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截了当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为特别严峻事故隐患。4、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井下机电安装比照矿建施工。5、地面消费、运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损害及其他8类。6、工程部在日常平安检查的根底上,每月组织一次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经相应的组织方式评估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处安监处。严峻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属于长期监控治理的严峻事故隐患,要逐月检查上报。7、严峻事故隐患内容包括:①事故隐患类别②事故隐患等级③事故隐患可能阻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④事故隐患整改措施⑤整改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⑥整改目的⑦事故应急预案⑧整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8、严峻事故隐患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各级平安消费第一责任者为严峻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副职和技术负责人要详细负责,做到工程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9、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严峻事故隐患,要制定实在可行的防备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顿施工消费或运营。10、工程部安监站负责对严峻事故隐患综合治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严峻事故隐患档案。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对严峻事故隐患治理,监视严峻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