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截了当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截了当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截了当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展,提名投票须不记名机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顿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的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按照法律剥夺与停顿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分的选民,假如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那么有权行使竞选权;假如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