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指引一、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涉及法条与司法解释1、《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1、有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举报人的证言等;2、证明有关涉案人员是吸毒者。基本证据包括证实涉案人员吸食毒品的毒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人员的尿检报告;3、证明涉案场所有吸毒行为发生。基本证据包括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照片及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等;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等。(二)有证据证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能证实涉案吸毒场所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管理,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前后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往来信息、微信(QQ)等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数据;2、证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视听资料;3、证明涉案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者租赁使用的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住宿登记单等书证;查获场所、毒品的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1)犯罪嫌疑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动机、目的、经过、人数、次数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应查证材料;(2)知情人、目击者、房屋出租人的证言;(3)被容留吸毒人员的证言。(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案发原因、犯罪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1)证明前科劣迹、具有吸毒恶习、曾经强制隔离戒毒等情节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房地产权证》、《劳动合同》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接近定罪标准或刚达定罪标准,属于初犯、偶犯,无吸毒恶习等情况的。四、容留他人吸毒罪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如果是特情人员获取线索的,应当有《情况说明》等证明特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相关书证材料。2、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到案以及涉毒赃证的基本情况,除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等书证外,还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有:(1)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材料;(2)涉案人员使用的联络工具、联络的内容等;(3)毒品鉴定意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包括能够反映到案情况的录音录像证据,有目击证人或者特情人员陪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包括目击证人或特情人员的证言。3、审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犯罪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作案人员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吸食毒品、吸食毒品的种类、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尿检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2)关于作案地点,包括查明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地点,对作案地点是租赁房屋的,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宾馆开房记录等证明相关场所的材料;(3)关于作案手段及经过,包括查明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关于毒品来源、吸毒工具来源、去向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4)关于作案目的、预谋及其他定罪情节,应包括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年龄、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近亲属关系的材料;犯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