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为做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目标和任务(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是国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是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油、煤油、柴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集中批发;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一)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二)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3、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4、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第1页共7页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5、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