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40—2008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
1;本版的6
1);——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
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
4;本版的6
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
11;本版的6
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
12;本版的6
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
22;本版的6
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
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
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IGA40—20086
24);——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
25);——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
10;本版的6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
II第3页共59页编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