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证人宣誓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仪式或虽无宣誓仪式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属于证据规则的一种
对于已决犯证词的法律效力,贝卡利亚本人是持正面态度的,只要口供不至于妨碍司法进程,就应该让其获得解脱免受冤屈的机会,但对于我国执法机关“办成铁案”的理念,这样的设想便很难实现了
证人宣誓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起初是人们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对神明的敬畏
证人向神明起誓以表明自己言行的真实与坦诚,并在神的面前发出诅誓,若有伪证,甘愿受到神的惩处
英美法庭案件开审前被传召上庭的证人(基督徒)把手置于圣经之上:iswearbyalmightygodthattheevidenceishallgiveshallbethetruth,thewholetruthandnothingbutthetruth(我对全能的上帝起誓我赐的证据应当是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不信教者则是:idosolemnly,sincerelyandtrulydeclareandaffirmthattheevidenceishallgiveshallbethetruth,thewholetruthandnothingbutthetruth(我郑重声明,真诚和真正的证据和确认我赐应当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
而且,西方的证人单单宣誓这一过程也具有证词的性质
但如果是在中国大陆的法庭,证人的出庭又是另一番景象:本应是证人的位置大都由书面证词代替,尤其是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证人都必然选择书面证词,在这里姑且不去探究背后的世俗问题,中国现行法律本就没有规定证人作证前必须宣誓,现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虽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其相关权利却缺少足够重视,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