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共享经济时代劳动关系“从属性”摘要:共享经济及其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随之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平台+个人”新型用工形式,带来的各类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对于多种形式的协议有效解析,引发对“互联网+”行业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尴尬。传统的“从属性”标准认识,越来越难以解释“互联网+”行业下形式多样的协议。只有破除传统的劳动法律思维才能为开拓一条新的监管治理之路打下基础,为“平台+个人”用工形式开辟一条合格的法律路径。关键词:从属性劳动关系“平台+个人”用工单位责任随着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一些市场效率更高更加自由化的新兴业态迅猛发展。引领这一领域的“互联网+”模式,带来经济自由繁荣的同时,滋生了许多新兴的用工方式,尤以“平台+个人”用工形式,这一互联网平台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却映射出了法律的滞后与空白。这种基于互联网平台整合的,“平台+个人”新型用工形式,究竟是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还是指在劳务提供方与劳务受领方之间加入了互联网企业平台,在这个第三方互联网企业平台的帮助下,劳务提供方和劳务受领方达成交易的新型劳务关系。我们可以从“从属性”角度,试着认识“平台+个人”这一新型用工形式。一、我国现有法律架构下“从属性”标准认识广义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狭义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确立劳动者身份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通说观点认为,“雇佣关系的实质是雇员必须服从雇主、雇主有权监督雇员的工作”。“从属性”是界分劳动者身份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最重要标准。其内容包括:(1)人格从属性,系对劳动者自行决定自由权的一种压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雇主得以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人格。现在通说观点认为,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2)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现在通说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我国劳动立法中采用,以人格从属性作为主要判断标准,以经济从属性作为辅助判断标准。例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正确认识“从属性”标准,还需要认识我国现有法律架构下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不仅包括提供劳动生产资料、用工环境的劳务提供方与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务受领方之间的劳动协作分配的关系,还包括每个劳动提供方个体之间的劳动协作分配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提供方与劳动受领方之间劳动协助分配的关系。比较广义和狭义劳动关系概念,可以看到,“劳动协助分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个典型特点。二、“平台+个人”用工形式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楼寓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作模式:楼寓在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互娱)提供的平台,进行网络游戏解说,按照协议获取报酬。楼寓与熊猫互娱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了《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15天(当日连续直播时长若小于半个小时,不计算到月直播天数中),且月日均直播任期在2,000人以上,则当月直播时长在120小时以上,将获得人民币8,500元⋯⋯”。楼寓认为,双方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与被告管理的关系,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系熊猫互娱的业务组成部分,实际上该协议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熊猫互娱认为双方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楼寓自行决定直播内容以及直播的地点和时间。法院考虑到网络游戏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网络平台处于管理的需要对主播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性规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认定熊猫互娱对楼寓实施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楼寓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其劳动力并不受熊猫互娱的控制,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