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县属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行为,企业破产和租赁参照执行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五)县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审核研究后,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第1页共4页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