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若干法律问题XX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韩震龙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又一重要进步
《条例》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工作的阳光透明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后的救济和监督,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据初步统计,全省共受理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68件
复议实践中,由于《条例》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资格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理解不一,本文拟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对哪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
对此,XX省政府制定的《XX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特别从《条例》全文中提炼出六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是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二是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三是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是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五是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六是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以上列举的六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具体到某一个案件,笔者觉得还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