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自我鉴定本报讯自xx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在XX市实施以来,对XX市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缓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贯彻实施《条例》的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至今不能规范,损害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公平性
政协委员呼吁加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整改完善
【问题】医鉴会成了学术研讨会由于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来自不同学科,造成对《条例》的理解方式和深度有差异,所以有时会出现将医鉴会当成学术研讨会的情况,过于强调医疗行为的不可预见性,甚至认为本可避免的技术失误、操作不当也是难以避免的,从而忽略了所鉴定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
医鉴办人员缺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简称“医鉴办”)人员缺编,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医鉴办于xx年7月成立,至今无正式编制
工作人员属卫生技术培训中心的编制,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办公模式
同行之间很难避嫌现行鉴定机制仍未完全摆脱“自我鉴定”的嫌疑
由于参加医鉴会的专家都是在穗进入市医学专家库的各学科专家,与医疗纠纷的医方当事人难免有同行关系,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避嫌”,容易引起误会
申请医疗鉴定门槛偏低当医疗纠纷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鉴定的门槛偏低
如一些完全可以通过沟通调解的案例也不适当地进入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浪费不少的人力财力资源
司法实践与《条例》有冲突司法解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对《条例》实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一方面,它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导致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数量的增加
另一方第1页共2页面,医疗机构也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与《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有矛盾
目前有不少案例经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