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工业项目建设规章制度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强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项目供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局XX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定后,于企业缴款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直接分解或划入开发区财政分局,用于工业项目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县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本着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用于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县直相关部门要将工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积极向上争取,捆绑项目资金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工业项目建设应缴纳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件1所列项目),一律免收或由征管部门办理全额返还手续
工业项目建设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各有关部门XX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定的机构提供,其中介服务收费按附件2载明的标准执行
四、实行供电优惠
工业项目或企业新增供电设施,由供电单位负责至项目红线的供电系统建设并承担费用;第1页共3页对用电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专线用户,红线内的电力设施由用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联合招标建设
五、实行供水优惠
工业项目或企业新增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主管网和主管网至项目红线的管网建设并承担费用;红线内的管网建设,按成本价收取建设费用
六、建立融资激励制度
县政府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工业项目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对机构负责人实施奖励
七、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业项目建设绿色通道”
对工业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实行“一表制”和并联审批;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附件3载明的承诺时限办结
八、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工业项目制度
组建专班对项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