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索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出资比例论文摘要
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结果
但是,知识产权因其特有属性而使知识产权出资较之于有形资产出资更为复杂
尽管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已颇具规模,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出资比例、出资的权利形态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仍显不足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
然而,原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认识,亦影响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称新公司法)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所作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称原公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一些不足,本文在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原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相比较,新公司法就知识产权投资所作的规定有一些明显的进步:扩大了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适应了股东投资的实际需要
因此,除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因其本身不可转让的性质不能用于出资外,厂‘商名称在理论上不存在出资的障碍,亦应允许作为出资的形式
另外,原公司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出资标的,即从反面排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