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涉农案件应处理好五个关系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占比例较大,由于这类案件具有地域广、路途远、交通不便、被执行人居住分散、收入不固定、财产难以掌握等特点,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笔者认为执行此类案件,应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点与面的关系由于历史、文化和风俗等原因,我国农村一般都有一个或者几个族长式的人物,公众的行为容易受到这些人的约束和影响
也有些人是当地名副其实的“刺头”、“钉子户”,对这些被执行人的执行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关注
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就案论案,而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搞好对“钉子户”、“典型户”的执行工作,以关键部位的突破带动全局,以点带面,提纲挈领,对组织暴力抗法事件的首要分子要严厉打击,避免“法不责众”思想的滋生,达到“走好一子,满盘皆活”的效果二、“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由于农民的种、管、收具有严格的季节性,因此他们的投入与支出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别是对于生活条件不宽裕的被执行人,春耕、夏种期间一般手头较紧,有限的资金基本用于投入,如果这时对他们采取执行措施,就会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使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避免“农忙季节”,抓住“收获季节”,即所谓的“执行季节”,集中力量到农村执行案件,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法律、政策与道德的关系执行农村案件,特别是农村赡养案件、离婚案件等的执行,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还应准确把握农村政策的精神,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借用道德舆论导向搞好执行,要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重要标准,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尽快执结
而对那些确属暂时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从实际第1页共2页出发,采用限期履行或分期执行的办法,而不能一味地搞“一刀切”,如拍卖所居住的房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