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运作程序(一)法规、政策1、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
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
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
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
第五条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职业介绍所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就业服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取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和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
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
(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
(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
(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第1页共9页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7)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8)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