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黑体字为增加内容,带【】字为删去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
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2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放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
第六条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
3第七条住宅房屋和与其毗连的商业网点等非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承重墙;(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四)破坏房屋梁、柱;(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十)】(九)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