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小区幢单元层号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依据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签订的编号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条之规定,就主合同的未尽事宜及其他修改事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付款事项1、买受人选择支付房款的付款方式见主合同附件
2、买受人须按照主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房价款:①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以汇款到达出卖人指定帐户之日为付款日;②以银行票据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指定帐户之日为付款日;③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3、买受人应于签约当日交纳合同印花税
第二条、买受人根据主合同第九条关于设计变更条款的约定,如出现该条所述之设计变更,而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买受人(因买受人地址变更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收到书面通知的除外),买受人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出卖人提出退房
如买受人未在此期限之内向出卖人送达书面退房通知,则视为接受并认可设计变更
第三条、按揭贷款方式(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约定1、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在签订主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银行指定按接贷款律师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所需全部书面资料,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与按揭贷款相关的全部费用
买受人办妥上述手续及交清全部费用后,应向出卖人提供经按揭贷款律师确认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料提交确认单》,以此作为确定买受人履行按揭贷款资料提交完毕的依据
逾期提供按揭贷款资料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按主合同第十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2、买受人不能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房价款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①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的,买受人可在银行做出不予贷款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书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