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二部分)吴清旺四、空间权之物权法分析(一)空间权的含义、类型与名称空间权是现代社会对土地立体开发利用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财产权
它是指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或者说是指“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
首先,空间权区别于传统物权法三位一体的土地归属与利用观念,而形成的以水平分割空间而形成的上下空间的新型土地归属与利用财产权;其次,“空间权”是各种空间利用财产权的总称
参照大陆法物权的界定思维,空间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土地上下的特定空间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
参照传统大陆法物权分类,空间权可分为空间所有权与空间利用权(空间用益物权);按权利性质分,可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权与债权性质的空间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与空间地役权;债权性质的空间权又分为空间租赁权与空间借贷权
1陈华彬教授还对依照空间权客体——空间所处的位置,将空间权分为地上空间权即空中权与地下空间权即地中权;依照空间权是否可移转为标准,将空间权分为可移转性空间权与不可移转性空间权;依照空间权的存续期间不同分为有期限性空间权与无期限性空间权
2事实上,对空间权的具体表述或称谓各国差异较大,而且几乎没有统一的称谓
前述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空间归属与利用的权利表述可谓五花八门
对空间归属称之为空间所有权、空间权、区分所有权
对空间利用的表述则差异更大
例如,将法国、德国对空间权的规定表述为“他人对空间的无害利用权”以及限制土地所有权人的空间所有权;对日本民法第269条第二款的规定表述为“区分地上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中权”以及“地下权”;3美国则有以“空间权”(AirSpaceRight)命名的法律,将空间利益作为独立不动产设定独立的空间权
因此,对地表以上的空间权被表述为“空中权”,以此对应的则为“地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