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我区20xx年度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做如下通知:一、校验对象持有区卫计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含综合医院、职工医院、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门诊部、个体医、厂矿企事业单位卫生室)
二、职责分工(一)区卫计局委托区卫生监督所全面负责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二)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以及城区民营医疗机构片区组长负责辖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年度校验的宣传及受理、验证工作
三、工作程序(一)校验时限20xx年2月—4月办理
(二)校验提交资料:-2-1、《医疗机构校验登记表》;2、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自查报告;3、从业人员资料(关于资格证、执业证书的信息在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对证件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核);4、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或代收暂存协议)复印件;5、医疗责任险保单或购买凭证复印件;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校验重点1、医疗机构的现状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应规定(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2、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是否和核发执业许可证相符;医疗机构的名称、内部科室的名称等是否符合要求;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注册执业范围(含地点、科目)是否相符;4、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是否完成电子化注册管理;5、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责任险参保情况;6、关于医疗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落实情况;关于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校验结论-3-区卫生监督所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办理工作
审核合格的,通过校验,准予继续执业;审核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要求其限期改正,给予暂缓校验,暂缓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