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家長會相關法規一覽表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民國90年03月14日修正)第3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法規: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民國89年11月28日發布)第4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法規:教師法(民國95年05月24日修正)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設置辦法,由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