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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kster案再谈ISP的法律责任从M-G-MV
Grokster案再谈ISP的法律责任作者王利2003年4月25日,美国联邦区法院裁决驳回了M-G-M公司(METRO-GOLDWYN-MAYERSTUDIOInc
)对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的音乐作品版权侵权诉讼请求,认为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并不存在侵犯版权行为①
而与此相反,2001年2月12日美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终审裁决的Napster案,却作出了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结果,即要求Napster公司停止侵犯版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②
通过对比Napster案与M-G-MV
Grokster案,不难发现两案存在颇多相似之处,但两案中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
相似案情事隔两年,判决结果反差却如此之大,由此ISP的法律责任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案情介绍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是美国的两家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
其中Grokster公司自行开发了一种名为Grokster的软件,网络用户通过下载Grokster软件后,就可以利用其再下载Kazza软件,而Kazza软件采用了“伙伴到伙伴”技术(Peer-to-peer,简称P2P),该种技术又称为“同等文件传输技术”
使用含有P2P技术的软件的不同计算机可以互相共享各自拥有的信息
Grokster公司的网络用户在下载并安装Kazza软件后,相互间就可以充分地进行资源共享
这对于众多爱好MP3音乐文件的网络用户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必购买就可以从其他用户那里得到他们想要的MP3音乐文件,而其中显然有很多MP3音乐文件是未经合法授权的
因此,原告M-G-M公司向法院控告Grokster公司为网络用户